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515号
原告:麻美英,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原平市。
被告:弓先科,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住原平市。
被告:弓雅婷,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现在青岛科技大学读书。系被告弓先科孙女。
原告麻美英与被告弓先科、弓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弓先科、弓雅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9月,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据一支,后经原告每年催要,被告弓先科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2015年8月31日,原告再次去被告家索要该欠款,被告弓雅婷正好在家中,其知晓被告弓先科借款的情况后,为使原告麻美英打消顾虑,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被告弓先科一起偿还该借款,并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弓先科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弓雅婷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有借据为证,合理合法,原告麻美英要求被告弓先科、弓雅婷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弓先科、弓雅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麻美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弓先科、弓雅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