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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358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诉河南鑫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世新、寇宇波、刘敬、席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河南鑫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世新,寇宇波,刘敬,席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35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与科源路交叉口东北角。被执行人河南鑫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218号索克大厦6899号。法定代表人赵世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世新,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寇宇波,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敬,女,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席利霞,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诉河南鑫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世新、寇宇波、刘敬、席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处的(2016)金民三初字第7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鑫成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世新、寇宇波、刘敬、席利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7626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