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桥山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067号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黄陵县桥山街道办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黄陵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执行砖款298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给申请人张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45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自觉履行完执行款298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347元。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298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陵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延伦
审判员 张梅英
审判员 冯娅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