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090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66号,组织机构代码:12993369-6.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干部,现住桦川县。被告武永国,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丁树明
审 判 员 关辅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