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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838号

李梅秋与龙鑫、骆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梅秋,龙鑫,骆俊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838号

申请执行人:李梅秋,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龙鑫,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新疆广贸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骆俊军,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新疆广贸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3)沙民一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鑫、骆俊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鑫在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