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东,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作国,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王义东与被执行人宋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作国所有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查封、扣押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