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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92号

张传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92号被执行人张传维,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我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执行张传维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传维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传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解北支行有可供执行的3355元存款,我院立即将该款项划入执行专用账户上,并进行了缴纳,其他未发现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张传维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传维的财产线索,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本案余款76645元至今未执行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张传维刑满释放,无法查找去向。并且该案在查询过程中除以上款项外未查到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才旺格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冬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