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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财保17号

陈桂娥因与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娥,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财保17号申请人陈桂娥,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罗财明,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兰富英,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妻子。被申请人严坤木,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长子。被申请人严文斌,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次子。

申请人陈桂娥因与被申请人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系原合同当事人邹叶富(2015年10月11日病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被申请人罗财明、邹叶富将本人合伙购买的林地进行私自转让后,不与合伙人结算,并拒不支付申请人陈桂娥投资款及利息计人民币22,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价值2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陈桂娥已向本院提供黄土盛所有的林权证(林权证为清政林证字(2006)第0177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价值22,240元(含保全费240元)的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应鹏

审 判 员  熊中文

人民陪审员  赖清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