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财保17号申请人陈桂娥,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罗财明,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兰富英,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妻子。被申请人严坤木,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长子。被申请人严文斌,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次子。
申请人陈桂娥因与被申请人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系原合同当事人邹叶富(2015年10月11日病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被申请人罗财明、邹叶富将本人合伙购买的林地进行私自转让后,不与合伙人结算,并拒不支付申请人陈桂娥投资款及利息计人民币22,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价值2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陈桂娥已向本院提供黄土盛所有的林权证(林权证为清政林证字(2006)第0177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财明、兰富英、严坤木、严文斌价值22,240元(含保全费240元)的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应鹏
审 判 员 熊中文
人民陪审员 赖清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