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937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志,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郑国双,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孙永志与郑国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