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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443号

苏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443号原告苏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郭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柏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柳云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