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443号原告苏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郭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柏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柳云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