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王翠霞,现住巴林左旗。
被执行人:刘厚云,现住巴林左旗王翠霞与刘厚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厚云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王翠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永民
审判员 孟 和
审判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