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557号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方培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方培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俊,该局××大队队员。

委托代理人:袁昌虎,该局××大队队员。

被执行人:方培甲,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其他行政非诉纠纷(2016)皖1126执557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行非审字第0024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培甲立即给付申请人违法所得940元、罚款16780元及加处罚款16780元,合计34500元。但被执行人方培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非审字第002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