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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969号

969张阴和申请张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阴和,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张阴和,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彬,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张阴和与被执行人张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阴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彬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