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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481号

刘营超与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营超,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481号原告刘营超,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周峰杰,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刘营超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军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