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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执66号

唐士然、韦典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士然,韦典恩,王红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唐士然,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韦典恩,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宾阳县。被执行人王红芬,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红

审 判 员  黄 志

代理

审判员  余明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覃素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