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258号

258吴军申请张国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军,张国银,任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国银,地址同上。被执行人任洪军,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张国银、任洪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银、任洪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国银、任洪军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银、任洪军在白音沟信用社的个人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