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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1号

封建新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建新,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封建新。被执行人XX。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封建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1)阳温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佩东

审判员  娄建武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