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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2016号

江西巨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李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巨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李云飞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杜香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江西省吉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巨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云飞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骏荣

审 判 员  黄敬敏

代理

审判员  林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