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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418号

魏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霍学岭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