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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458号之一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志斌、黄晓莉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志斌,黄晓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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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志斌。被执行人黄晓莉。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志斌、黄晓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3696元,未结标的额63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