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贺建南,住。
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添星,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董建岳,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昌辉,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凤怡,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贺建南与被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判决主文内容,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266日内,贺建南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高尔夫白金信用卡使用手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并扣减贺建南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已使用的高尔夫服务次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的广发高尔夫白金信用卡(卡号:52×××41)充入214次高尔夫练习场权益(上述214次高尔夫练习场权益的有效期为自被执行人完成权益充值之日起266日内);或者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214次高尔夫练习权益次数的等值货币金额人民币42800元(每次以200元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生效判决的判决主文内容没有明确认定已消费及未消费高尔夫场��,也没有设定具体的履行方式及给付内容,为此,本院主持召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调解,但因双方对《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高尔夫白金信用卡使用手册》的内容理解不同,且上述材料中也未有具体的履行方式,导致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对已消费及未消费高尔夫场次、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方法、给付内容等问题均没有具体的认定或确认,而双方当事人对此经本院主持调解均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给付内容及具体执行指向内容不明确,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为此,本案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贺建南关于本院(2016)粤0104执873号案件的执行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韵
代理
审判员 陈里维
代理
审判员 冯嘉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