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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0号

刘晓远与白淑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远,蒋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远,女,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蒋永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晓远与被执行人蒋永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永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蒋永春在工行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