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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2482号

刘宝霞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霞,郭国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刘宝霞,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国粱,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宝霞与被执行人郭国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民终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宝霞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国粱给付赔偿金等共计208.08074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40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国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郭国粱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200.08074万元未能执行。3.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未进行财产申报。4.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机关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国粱于2013年8月26日与郭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25日与郭玥登记离婚。5.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郭国梁前配偶郭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情况。经查,郭玥名下的车辆登记日期显示该车辆为其婚前所得,郭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取得房产;通过调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郭玥在建行开立的×××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交易流水差额为-9950元,其在建行开立的×××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交易流水差额为5416.18元。本院现有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前配偶郭玥名下无属于被执行人郭国梁的财产。6.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荐楼村×村民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郭国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郭国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国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宝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芳芳

审判员  谭 勇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