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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465号

张国强与李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强,李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均龙,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李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均龙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198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均龙在2017年4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余下款项承诺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将退休金的50%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直到所有本息还清止。若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按判决全额执行,被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公开处理其名下的座落于会城如求社10号501房产,所得款项清偿所欠债务。

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少文

审判员  许荣新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