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史大勇,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扈海东,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史大勇诉被告扈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大勇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扈海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史大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