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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517号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0186-0。

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8094722-1。

法定代表人:罗镇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3000元和应承担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价值18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