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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380号

乔连启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连启,闫静波,姚寿松,乔连启,闫静波,姚寿松,乔连启,闫静波,姚寿松,乔连启,闫静波,姚寿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380号申请执行人乔连启,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闫静波,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姚寿松,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乔连启与闫静波、姚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字07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红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来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