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390号原告杨昌培,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覃进军,男,壮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培与被告覃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培以被告覃进军已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杨昌培负担。
审判员 覃春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