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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1390号

杨昌培与覃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昌培,覃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390号原告杨昌培,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覃进军,男,壮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培与被告覃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培以被告覃进军已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杨昌培负担。

审判员  覃春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