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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执字第1596号

曾云秀、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云秀,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曾云秀,女,194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春生。本院在执行曾云秀与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