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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余风、夏传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余风,夏传勤,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

负责人:纪小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风。

被执行人:夏传勤。

被执行人: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经理。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风、夏传勤、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维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