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丽秀,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宏忠,男,1974年3月2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郝秀琴,女,1977年2月2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宗艾镇宗艾村。法定代表人郭宏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寿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6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宏忠所有的寿阳县三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45万股,因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直未缴纳评估费用,致使该股权无法变现,且查明被执行人郭宏忠、郝秀琴、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伟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