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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99号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齐河县森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齐发工贸有限公司、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李国胜、石齐峰、杨孝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齐河县森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齐发工贸有限公司,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李国胜,石齐峰,杨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森洋机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齐发工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国胜,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石齐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孝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齐河县森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齐发工贸有限公司、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李国胜、石齐峰、杨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