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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978号

谷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谷某,韩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978号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高德勇、杨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法律服务所。被告韩某。

原告谷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诉称,2015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女儿谷丹丹在网上聊天认识,不久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正月初六,原告父母给了谷丹丹红包2520元;同年2月26日(正月初八)经媒人和被告家人商定过小礼,原告当天给被告礼金10880元,原告家亲戚给了谷丹丹喜钱4400元,也被被告拿走,原告父母亦给谷丹丹喜钱1760元,原告定亲礼品(烟、酒)还花去2100元,还为谷丹丹买了戒指花去1900元;同年4月16日,原告到被告家过大礼,给被告礼金38800元;5月1日,原告花去红包2200元,烟糖礼品花去3960元。

原告与被告谷丹丹共同生活不久,即于2015年6月18日突然从原告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2015年10月5日,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进行了结算,由被告韩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合计被告韩某欠到原告谷某62340元,但至今被告韩某拖欠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623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原告谷某与被告韩某女儿谷丹丹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原告谷某与谷丹丹举行婚礼,但因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18日,谷丹丹从原告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谷某与谷丹丹订亲、结婚过程中,2015年2月26日(正月初八),原告谷某在过小礼当天给付被告韩某礼金10880元,原告亲戚给了谷丹丹喜钱4400元,亦给予被告,原告为定亲礼品(烟、酒)花去2100元;同年4月16日,原告到被告家过大礼,给被告礼金38800元;××××年××月××日,原告谷某与谷丹丹举行婚礼时原告花去红包2200元,喜糖喜烟及礼品花去3960元。2015年10月5日,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进行了结算,由被告韩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欠到原告62340元。但至今被告韩某拖欠未付,原告索款不成,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经庭审质证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谷某与谷丹丹同居生活,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谷某给付彩礼,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并且被告韩某出具了欠条欠到原告62340元,该款被告应予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623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谷某623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元(原告已预交135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某负担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徐武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竞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