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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65号

孙传法与青岛万达通用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传法,青岛万达通用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孙传法,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万达通用机械厂,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成升,厂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87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双方私下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交接,现撤销对被执行人青岛万达通用机械厂的强制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