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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697号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展海军、郭丽霞、牛莹国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海军,郭丽霞,牛莹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鹏,理事长。被执行人展海军,男,1979年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郭丽霞,女,1982年4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牛莹国,男,1977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展海军、郭丽霞、牛莹国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展海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丽霞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