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884号
原告:王同豹,男,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迟。
被告:张守龙,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50号正信集团临街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豹与被告张守龙、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豹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