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戴国栋,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仉树山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