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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112号

张伟与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戴国栋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戴国栋,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仉树山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