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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413号

张恒与李相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恒,李相国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张恒,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冠区花园1委4组。被执行人李相国,男,1973年6月23日,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莲花山路55号8-5-2号。本院(2007)西民合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西民合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庞绍辉执行员  钟延鑫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