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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324号

李永亮与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亮,李德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亮。

被执行人:李德宝。本院在执行李永亮申请执行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德宝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