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亮。
被执行人:李德宝。本院在执行李永亮申请执行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德宝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更多数据:
李永亮与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亮。
被执行人:李德宝。本院在执行李永亮申请执行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德宝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