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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中执字第00073-1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州省水城县恩宏煤焦有限公司、水城县新齐发洗煤有限公司、王志芬、陈恩学、郑长华、金圣东、陈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省水城县恩宏煤焦有限公司,水城县新齐发洗煤有限公司,王志芬,陈恩学,郑长华,金圣东,陈春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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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省水城县恩宏煤焦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法定代表人王志芬。被执行人水城县新齐发洗煤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水城县。法定代表人金圣东。被执行人王志芬,女,汉族,1961年7月23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陈恩学,男,汉族,1950年3月3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郑长华,男,汉族,1969年6月6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金圣东,男,汉族,1986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陈春芳,女,汉族,1992年2月1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0.375866万元及利���。该案件经过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水城县新齐发洗煤有限公司厂区内拥有洗煤设备若干,但前期已被贵阳南明区法院查封,且正作评估处理,我院已于2015年6月4日去函参与分配,后南明区法院回电说明该查封设备处理不出去,该案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交申请,同意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中执字第00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 金助理

审判员 :李令涛助理

审判员 : 杨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