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执497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义、赵洪森、付长帅、赵明欢、谷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义,赵洪森,付长帅,赵明欢,谷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成义,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赵洪森,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付长帅,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赵明欢,男,198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谷丹丹,女,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