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波,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雷,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俊华,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宋成文,农民。
原审
被告:王沙,农民。
原审
被告:侯薇莉,居民。
上诉人田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宋成文、王沙、侯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雷、孙俊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田波及原审被告宋成文、王沙、侯薇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田波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上诉人田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田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庆 生
代理
审判员 朱 晨 曦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 文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