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3455号原告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五路赤湾石油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8655141-X。法定代表人HOJONGHENG��委托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新新,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詹启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新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鹰,被告委托代理人詹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2日。
二、工作岗位:见习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止。
四、工资情况:被告月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770元+交通补贴200元+探亲补贴800元+伙食补贴300元+效益工资1070元+奖金(不固定)。
五、关于离职时间及原因: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劳动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以被告“在公众场合非法悬挂横幅,蓄意对公司进行污蔑攻击,对公司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于当天下午停止工作。原告主张被告在赤湾宾馆、南山图书馆赤湾分馆门口这两处人流密集处,悬挂内容不属实的横幅,且悬挂时间较长,对原告的声誉及利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11月9日被告在赤湾宾馆、南山图书馆赤湾分馆门口悬挂横幅的照片,横幅内容为:“吉宝还我血汗钱”;“黑心吉宝压榨无度,克扣加班费、年终奖”。其中一张照片显示三名警察站在横幅前,有较多围观观众。2、微信截图、邮件,上有被告所悬挂横幅的图片。3、《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约定,被告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且对原告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4、《员工手册》第6.2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司内部或工作时间内寻衅滋事、持械斗殴、扰乱公司或公共秩序的,予以除名处理。被告签名确认“已认真阅读吉宝远东员工手册,并同意上述规定,认真遵守”。被告确认有参与在赤湾宾馆门前、南山图书馆赤湾分馆门前悬挂横幅,但主张悬挂横幅是反映正常诉求。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电子邮件、请愿书及情况说明。上述证据主要内容为原告部分员工向公司领导反映不满公司取消2015年度年终奖、强制加班且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未足额缴交社��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希望公司恢复年终奖、年度加薪,补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通知,相关内容如下:“在过去几年里,公司业务发展一直顺利,取得良好的经营成果,公司与全体员工分享取得的经营成果,每年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鉴于今年海工市场的恶劣环境,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停止发放2015年年终奖和年度加薪,由此对大家生活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希望能得到大家的理解,并与公司共度难关。”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被告确认在赤湾宾馆门前、南山图书馆赤湾分馆门前悬挂横幅的事实,但主张其悬挂横幅是为了反映正常诉求。被告对原告停发2015年年终奖和年度加薪有异议,应通过正当合法的维权途径寻求解决。被告如认为原告停发2015年年终奖和年度加薪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提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而被告在公众场合悬挂的横幅内容有“吉宝还我血汗钱”;“黑心吉宝压榨无度,克扣加班费、年终奖”的过激言辞,对原告的声誉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原告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约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六、关于律师费:因本院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本次纠纷支付的相关律师费用。
七、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7月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413.7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度年休假7天工资1960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八、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5]2975号仲裁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董新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413.7元;2、原告支付被告董新新律师费4873.34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2、原告支付被告董新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413.7元;2、原告支付被告董新新律师费4873.34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新新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董新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413.7元。
三、原告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董新新律师费4873.34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