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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539-2号

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539-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中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柏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法定代表人孟祥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33号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3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英杰

审 判 员  房德林

代理

审判员  董伟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