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闾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岷县闾井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闾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全家人主要以务农和打工维持生活,家庭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行非执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
审判长 白亚军
审判员 张亚云
审判员 杨 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