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谷晔,女,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37号2-4-3。被执行人大连嘉旭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4号10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恒星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花街15-1号。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8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8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庞绍辉执行员 钟延鑫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