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84-2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对原告李海涛诉被告周长青、被告吉林嘉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二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二页证据2部分“段新艳”应更正为“段性艳”;尾部“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计2980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计33400元”。
审判员 吴国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