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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584-2号

李海涛与周长青、吉林嘉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84-2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对原告李海涛诉被告周长青、被告吉林嘉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二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二页证据2部分“段新艳”应更正为“段性艳”;尾部“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计2980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计33400元”。

审判员  吴国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