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武,男,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思海,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殿军,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树武与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树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77.9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