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朱万红。
被执行人:左文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万红与被执行人左文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08)鄂赤壁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鄂赤壁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