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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终648号

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天坛镇后交村。

法定代表人:吴海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山西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汽贸路1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旗,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强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新唐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强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杰、彭丽霞,被上诉人新唐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旗、杨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迪

审判员 苏星君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杨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