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天坛镇后交村。
法定代表人:吴海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山西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汽贸路1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旗,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强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新唐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强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杰、彭丽霞,被上诉人新唐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旗、杨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迪
审判员 苏星君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杨华 更多数据: